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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06 12:00:02阅读: 次
关于按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公告
各有关取水单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关于按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公告
关于按期办理取水许可证延续的公告
各有关取水单位: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市级发放的部分单位取水许可证即将到期,如需继续取水,请各单位按规定向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延续取水申请,并提交法定申请材料。逾期未办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仍继续取水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
各取水单位如在延续取水申请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农业农村和水务科联系。
联系 人:屈云峰
联系电话:0359-2059270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附表:
截至2022年12月即将到期的取水许可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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