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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18 12:00:01阅读: 次
本报讯 在路上挖了个坑,致使他人发生车祸死亡。
路上挖坑获刑九月
本报讯 在路上挖了个坑,致使他人发生车祸死亡。近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以过失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9个月。
2003年,李某承包了洛宁县城郊乡某村一砖厂,并于同年年底拓宽了通往砖厂的道路。
在扩路时,砖厂占了该村翟某父母的部分责任田。双方就占地赔偿进行了协商,但一直没有达成协议。
2004年7月2日下午,翟某在通往砖厂的路上挖了一个坑,想阻止李某的运砖车通行。当晚10时,毫不知情的李某骑摩托车经过这一路段时发生车祸,摔入路侧边沟内死亡。
经鉴定,李某系胸腔严重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翟某在通往砖厂的公共通道上挖坑,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并导致李某死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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