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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6 00:00:03阅读: 次
曝光!盐湖公安查处多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人员任某鹏、樊某两人分别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月10日,盐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上私自售卖烟花爆竹。 经查,违法人员黄某对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涉案人员黄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五禁”工作的 通告 为进一步净化我区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好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按照盐湖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盐湖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反规定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交由纪委、监委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三、自通告之日起,公安机关将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密防控、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必须加大道路巡查管控力度,严防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四、宾馆、酒店、殡仪馆、物业公司等单位应当做好本责任服务区范围内禁燃禁放管理工作,设置禁燃禁放标志。 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社区、村委、机关单位必须落实主体责任,严密防范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自觉向辖区派出所上缴存留的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于举报查实的,公安机关将予以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 2198110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 202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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