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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16 12:00:02阅读: 次
本报讯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有所变化,且已经从1月1日开始执行。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调整
本报讯 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有所变化,且已经从1月1日开始执行。
新政策明确指出,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要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新政策还进一步明确,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下岗再就业新办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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